【無法無天】
主任仲裁人和對造選任的仲裁人不支持市府的主張,就要換人?仲裁庭不是柯市府的下屬機關耶!
依據仲裁法,除非仲裁人有法定迴避事由(如曾受雇於其中一方、為其中一方之代理人、為其中一方的配偶、親屬……)外,根本不能要求仲裁人迴避或予以更換!
在仲裁實務上,主任仲裁人對於仲裁判斷的結果至為重要,所以在合意推舉階段,就必須錙銖必較,不能輕易讓立場可能偏向對方的人出任。
陳煌銘董事長是營造業大老,如果擔心其立場偏向遠雄,一開始就應該拜託市府選任的仲裁人不可接受類似人選擔任主任仲裁人,不是事後出來對媒體抱怨,想要換人!
拜託,柯市府不要再鬧笑話了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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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14條(當事人不得不服選定之仲裁人)
對於仲裁機構或法院依本章選定之仲裁人,除依本法請求迴避者外,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第15條(仲裁人應即告知當事人之情形)
仲裁人應獨立、公正處理仲裁事件,並保守秘密。
仲裁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告知當事人:
一、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法官應自行迴避之同一原因者。
二、仲裁人與當事人間現有或曾有僱傭或代理關係者。
三、仲裁人與當事人之代理人或重要證人間現有或曾有僱傭或代理關係者。
四、有其他情形足使當事人認其有不能獨立、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第16條(當事人得請求仲裁人迴避之情形)
仲裁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請求其迴避:
一、不具備當事人所約定之資格者。
二、有前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當事人對其自行選定之仲裁人,除迴避之原因發生在選定後,或至選定後始知其原因者外,不得請求仲裁人迴避。
民事訴訟法第32條(法官之自行迴避及其事由)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